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傑出校友遴選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傑出校友遴選暨表揚辦法
100年6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選拔本校傑出校友,表揚其對弘揚校譽及社會國家的傑出貢獻,足為後學之楷模者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領有本校畢業證書,得為候選人;唯當選者以一次為限。
第三條 凡本校校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:
學術類: 從事學術研究、創造發明,有卓越貢獻者。
服務類: 熱心公益,造福人群,在專業領域有傑出之表現或貢獻者。
行政類: 任職公私立各級機關之行政人員, 有特殊優良績效者。
特殊貢獻類: 行誼、聲望、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獲政府頒贈獎章表揚,或對本校校務或校譽有重大貢獻者。
第四條 每年以五名為原則,不分類別,得從缺。
第五條 推薦方式:
一、 推薦單位(人)資格
(一) 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。
(二) 本校校友會總會。
(三) 校友十人以上之連署。
二、 推薦日期:每年六月三十日前。
三、 推薦表單如附件。
第六條 遴選方式:
一、 本校設置「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」負責審查並遴選當年度之受獎人,學務處就業輔導組為本會之業務支援單位。
二、 本委員會由校長、副校長、各學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校友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及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、校友代表二人組成。各學院教師代表之產生,由各學院推選一名,校友代表之產生,由校友會推選二名。委員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,委員不得被推薦為候選人。
三、 傑出校友推薦案之遴選,須有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(含)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能決議。
四、 遴選委員會得邀請推薦單位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第七條 頒獎與表揚:
一、 傑出校友由校長於校慶活動期間或其他公開場合表揚,並頒發傑出校友獎牌乙座及當選證書。
二、 校友傑出事蹟刊登於本校電子報及校友刊物,典存於本校校史室。
三、 學校或校友會得安排傑出校友於學生集會之適當場合,傳承其成功之心路歷程,以為後進學子之楷模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